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陈金保2007-08-0308:26:2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论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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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拿大税收体系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基础之上,据统计,2005-2006年度加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达到87.9%[1],这得益于加拿大完善的税收信用管理体制。本文根据作者在加的学习经历,尝试对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基本措施进行介绍,并初步探讨其对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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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系统有雇员44000人,由分布在全国的55个纳税服务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和管理[1]。全国人口仅有3250万,2005-2006年度的税收收入却高达3300亿加元(约合人民币23100亿),人均纳税1万加元。加拿大是一个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年收入在6万至7万加元之间的加拿大居民,收入的52%要用于纳税。另外,加拿大的税收体系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自我评估”和“自我申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该交多少税基本上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计算、自行缴纳。可是,统计结果显示:超过90%的居民纳税人、超过95%的企业纳税人都能及时地、准确地自行进行纳税申报[1]。为什么在如此高税负的情况下,纳税人(特别是居民纳税人)还能对税法表现出如此高度的遵从呢?可以说,加拿大完善的信用体系在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下面,就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基本措施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的根本基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加拿大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培养纳税人良好纳税意识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探讨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之前有必要先介绍加拿大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情况。

――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加拿大的信用体系跟美国的几乎一样,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为保证有效获得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数据并同时保障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加拿大政府对信用数据的获取、修正和利用都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联邦政府200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PIPEDA)[2]对社会信用专业公司如何管理个人信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如何利用信用数据都做出了总体的要求。而省一级的立法则对信用信息包含的内容、信息的获取、修正、争议解决,以及哪些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看个人的信用信息都分别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专业化的信用数据管理。加拿大社会信用信息由专业的商业公司进行收集和管理,主要包括两大公司:TransUnion of Canada 和Equifax Canada Inc。这两大公司收集了包括所有加拿大个人和超过200万企业(几乎包括所有在加拿大注册的企业)的信用信息。两大信用公司都有专业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信用数据库每天会增加或更新几百万条记录。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有:信用授予机构或协会(如银行、零售连锁超市)、联邦和省政府的相关机构、公共信息登记处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社会公共部门。

――面向社会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或个人有偿提供加拿大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Credit Reports)。信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2]:1)身份信息:姓名、社会保险号、过去和现在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所有的工作经历;2)信用历史:从信用授予公司获得的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纪录(如零售商店、银行和金融公司);3)公开纪录:所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记录,如破产公告、法庭判决以及离婚赡养权协议等等;4)查询记录:所有经法律或经你授权查阅你纪录的商业请求(包括查询公司名称和时间等);5)其他信息(或捐赠情况)。信用报告主要用于社会相关机构或个人对你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防范欺诈和降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额度授予、就业申请、租赁、保险、商业交易或者债务追缴。例如,你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会要求你签字同意银行去查询你的信用信息,然后银行拿着你的授权书到信用管理公司打印出你的信用报告。

在加拿大,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一个人如果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将直接影响申请贷款、就业、租房、签订合同和商业往来等等,不良信用将使你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所以,加拿大的个人和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社会信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强制纳税人和整个社会都养成了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习惯,这无疑为税法自觉遵从和诚信纳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的根本保证--完善的税收信用管理措施

税收信用主要体现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在加拿大税收信用主要表现为征税信用(税务机关要讲信用)和纳税信用(纳税人要讲信用)。

――真诚公正的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加拿大税务局的征税信用突出表现在其纳税服务上,尤其强调真诚和公正。我们从其职责定位和工作理念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其职责定位是:以良好的沟通、高质量的服务和负责任的执行,提升加拿大公众对税法的遵从,从而为公众创造幸福和安宁。工作理念是:公正(公正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专业(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尊重(尊重每一个纳税人和每一个员工)、合作(与纳税人充分合作)。例如:2005-2006年度,加拿大税务局及时地将99.9%的收益金(如儿童税收福利金、家庭津贴等)及时地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及时地对99%的GST/HST税收抵扣申请进行了办理[1]。可以说,加拿大税务局的公正执法和高效服务为加拿大政府部门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为纳税人诚信纳税也做出了良好榜样。

――完善的数据共享系统监督纳税人诚信纳税。加拿大纳税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加拿大税务机关内部信息高度共享。加拿大税务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个人或企业的纳税记录和违规记录都统一存储,全国各税务分支机构(如税收征收中心、税收服务中心)实行数据共享并实行联动办公,如果一个纳税人未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那么系统将自动停止该纳税人的GST/HST抵扣申请,甚至与该纳税人相关的儿童福利费和家庭津贴发放等社会服务项目都将受到影响。纳税人也可以随时登陆联邦税务局的统一网站通过“我的账户”(My Account)关注自己的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缴税、欠税、分期支付、税收返还、注册养老金计划、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果等情况)。二是加拿大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各省政府、审计署、职业安全卫生中心等)和社会金融部门(如银行、保险公司)都有着广泛的信息共享。这些数据共享都是以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为基础进行的。在加拿大,每个人都有一个唯一标识个人身份的社会保险号SID(Social Insurance Number),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标识企业身份的商业识别号BIN(Business Identification Number),这为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比对分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三是加拿大有发达的信用卡支付体系,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不管是付款还是收入一般都通过信用卡支付,很少存在现金交易。纳税人在每年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如实向税务局报告自己的收入情况和税收抵扣情况。收入包括:雇佣收入、保险收入、红利、退休金、利息、投资收入、资本所得收入等等。税收抵扣包括:小孩看护费、学费、搬家费、投资损失等等。税务局只要从银行获取个人和企业的账户收支信息,并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就很容易发现纳税人的虚假申报行为。因此,加拿大发达的信用卡支付系统在保证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有效执行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加拿大税务局2004年的稽核评估报告结论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该报告反映在中小企业、自我雇佣企业(Self-employment Business)和建筑企业存在较为突出的偷漏税行为,因为这些企业存在现金交易行为。

――严厉的累进式的处罚制度强制纳税人诚信纳税。加拿大的税法体系虽然是建立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基础之上,但征管中严厉的累进式的处罚制度从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起到了保障和震慑作用:未按照税务法律制度要求进行申报及纳税的纳税人,税务当局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该纳税人以往的纳税信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对迟申报或未申报的处罚,对于迟申报的初犯,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处罚;但初犯后三年内如果再次出现迟申报或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少交的税款给予5%至17%的罚款(5%为基数,每晚申报一个整月加1%,最多可加累加12个月);如果经处罚后三年内又出现应申报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少交税款给予10%至50%的罚款(10%为基数,每晚申报一个整月加2%,最多可加累加20个月)。在其他涉税处罚方面也有类似的处罚制度。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不良纳税记录,将直接影响对他处罚的严厉程度。

三、加拿大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国家层面看:

1、尽快完善我国信用立法

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是造成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关键原因。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上的围绕信用建设的专门立法还是零。目前我国在诚信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是空白。虽然民法领域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去要求,但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并无实际的约束力。从加拿大的信用立法实践来看,信用立法至少应包括以下一些法律规定:一是开放各类征信数据,确定开放标准、范围、获取方式,保证征信数据可以合法取得和传播;二是设定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惩戒措施,如对失信人进行权益限制等;三是规范信用服务市场,设定参与主体的标准、条件、规则和有关隐私权保护等。没有相应的立法,各类征信数据的获取就变得非常困难,社会信用数据的利用更是成了地下行为,信用数据的管理工作就无法开展。

2、尽快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做法,采取政府倡导、专业公司运作的方式,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社会信用数据集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已经初步建立了客户信用数据共享机制(黑名单制度),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商业性的信用管理公司。当然,也可以考虑引进国际化的信用管理机构,如加拿大的两大信用管理公司TransUnion of Canada 和Equifax Canada Inc总部都在美国,都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其中Equifax有100多年的历史,而TransUnion也有近20年的经营历史,在13个国家设有分公司,有5000多名雇员,年营业额超过11亿美元。这些跨国公司在信用信息获取、信用数据分析、隐私保护和法律遵从方面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3、尽快完善我国信用卡支付体系

首先要促进各金融部门数据共享,打破各企业和个人在各银行设立账号,而各账号又互相独立、互相分离的局面,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银行信息也要实行“一户式”管理。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卡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通过账号支付,不允许现金交易。再次,国家和金融机构在信用卡支付体系建立初期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国民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多用信用卡支付。

4、尽快消除我国各部门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障碍

首先要借鉴加拿大为每个居民设立统一社会保险号SID和为每个企业设立统一商业识别号BIN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实行统一编码,扫清数据共享技术上的障碍。其次要在法律层面解决数据共享和数据保护问题,从立法上规定哪些政府信息必须共享,哪些社会信息必须共享以及数据交换实效、数据交换后的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既要消除数据共享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人为设置的障碍,也要积极保证共享后的数据不被滥用。

从税务局管理层面看:

1、积极推进“一户式”管理,完善内部信用数据库

目前,税务局内部管理系统很多,各系统之间相互独立,数据共享困难,更谈不上互动处理。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内部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接口,推行企业“一户式”管理,将企业的各种税务信息(包括缴税信息、评估预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申报错误、申报违规、欠税等)都按“一户式”管理方式记录在企业的名下,不断充实税收信用数据库中的数据。另外,建议将税收管理员平台作为税务局内部各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各部门(如稽查、税政科、纳税评估科)在日常工作和数据分析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异常信息(如稽查找不到户)或其他重要涉税信息,都要通过平台导入系统,按“一户式”原则记录在企业的名下,不断丰富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待条件成熟时,要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实行税收信用数据全国共享,甚至可以考虑将更多的税收信用数据在网上公开发布或提供给信用商业管理公司,使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信用与其社会经济信用紧密结合起来,如: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证明等等。

2、在管理上,要加强各系统和各部门的工作互动,

目前,税务管理系统大多按职能分工方式(即 “管事”方式)进行设计的,各部门只关心自己份内的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互动管理比较少。我们要利用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强化企业的信用信息利用。如:对失信企业,在纳税评估、税务处罚、发票监管、税务稽查等方面要区别对待,严加管理。如对失信企业,要严格控制发票购票数量,要提高被审计和被稽查的概率。如对稽查找不到户的企业,企业下次来办理涉税事宜时,税收管理员要先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王纪平局长曾经指出,有40%的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有30%的纳税人通过辅导遵从税法,还有30%的纳税人遵从度不高[3]。我们就是要通过工作互动强制后30%的纳税人遵从,让他们明白,如果不自觉遵从至少在税务局内部将寸步难行。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大纳税评估的范围,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机关时刻在关注他

加拿大税收体系虽然以纳税人“自我遵从”为主,但税务机关完善的纳税评估系统也给了纳税人很强的威慑作用。纳税人申报完成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的计算机系统都会根据该纳税人以前的申报数据或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对纳税人此次申报的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和初步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Assessment Report),该评估报告会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到纳税人的“我的账户”中,纳税人可以在线获取该报告,并根据该报告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补充申报,如果纳税人对该报告有异议,可以向税务局申诉,税务局可以再次评估(Reassessment)。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税务局的做法,将评估报告,甚至纳税人的税务信用信息,通过个性化纳税服务平台告知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线填写相应的反馈表,开展“网上纳税评估”。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纳税评估面,也可以对纳税人的诚信纳税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4、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提升信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们基本上只评定A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尚未形成体系。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站在建立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信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信用管理。一是扩大信用等级评定面,全面评价纳税人纳税过程中的守信程度,以便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4],既要给守信企业开设“绿色通道”,也要给失信企业进行权益限制,增加纳税人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例如,对“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税务局 2005-2006 Annual Report to Parliament

来源于其网站http://www.cra-arc.gc.ca

[2] Consumer Rights 来源于TransUnion公司网站 http://www.tuc.ca/

[3] 王纪平 北京城市管理广播访谈录 http://www.sina.net 2007.01.23

[4] 佚名 《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中国税法网

本文作者:陈金保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chenjinbao.blogchina.com/34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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