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一直极力推动建设“网上地税局”,尤其是在网上登记、网上报税等工作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使得网上办税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本文首先探讨了电子签名法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可行性,然后从电子签名法在网上申报、网上涉税审批、网上行政许可、税源监控、税务档案管理、网上纳税服务等六个方面的应用和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一直极力推动建设“网上地税局”,尤其是在网上登记、网上报税等工作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使得网上办税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本文首先探讨了电子签名法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可行性,然后从电子签名法在网上申报、网上涉税审批、网上行政许可、税源监控、税务档案管理、网上纳税服务等六个方面的应用和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一、 电子签名法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可行性
电子商务在10年前就开始发展,各种电子签名的形式(如CA认证、电子印章等)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也已经有很多年了,电子签名法的制定也主要是考虑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企业与政府、居民与政府、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电子签名法在电子政务中的运用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1、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四种特殊文书除外)。该条款并没有排除“电子签名”在行政行为中的适用,因此,只要交易双方当事人(纳税人和政府)事先进行约定,那么所有在网上进行的电子交易都应该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2、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该法律条文实际上首先肯定了“电子签名”在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效力,只是说明具体办法可以单独制定。
3、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行为中推行“电子签名”已经被《行政许可法》所认可。
4、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该条款肯定了纳税人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综上所述,电子签名法在电子政务,特别是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效力是可以认可的。
二、 电子签名法在税务申报中的应用
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方式主要有: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几种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Internet技术的迅速普及,网上申报方式以其高效、便捷的优点越来越得到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认可。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纳税人的申报工作可以进一步简化:
1、 可以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范围。原先,由于考虑网上申报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问题,有些企业不愿意采用网上申报这种方式。另外,如果出现网上申报失败(如未进行无税申报),则无法区分责任,因为无法判断是企业未申报,还是申报了但申报数据丢失了。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确认了网上申报的法律效力,可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纳税人可以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纸质材料。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即使进行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申报,也得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文规定数据电文和盖有印章的纸质材料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完全取消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申报数据本身就可以作为档案管理,也一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可以为顺利推行税库银联网提供安全基础。现在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还要到银行缴款。如果要进行网上银行缴款,银行还要进行单独的安全认证,因为银行要保证划缴税款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而企业采用电子签名进行网上报税后,银行可以直接从税务机关的数据库中读取带有电子签名信息的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这样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税库银联网后,企业只要进行网上申报,税款划缴、国库税票核销、税务税票核销、金库对帐就都能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既省去了纳税人的麻烦,也大大提高了税务、银行和国库的工作效率。
二、 电子签名法在网上涉税审批中的应用
在现在的审批流程中,纳税人需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按照税务所-科室-局长的流程审批一遍,既耗时又大量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纳税人采用电子签名在网上提交的材料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意愿,同时对恶意提交虚假资料的也能追究法律责任。
1、 可以大大简化涉税审批流程,实行涉税审批的扁平化管理。对大部分涉税审批事项,尤其是退手续费等大批量的审批业务,通过签名认证,可以确认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通过申请数据和税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保证不会重复退税或错误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只需税务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完全可以简化后续的退手续费审批流程。
2、 纳税人在网上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可以不再提交书面材料。对退税和退手续费等事项,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就可以等着税务机关的审批批复。税务机关可以将审批结果通过网络、Email和手机短信等不同方式告知纳税人,真正实现零距离的主动式服务。
三、 电子签名法在行政许可中的应用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尽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便捷的申请方式。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办理的涉税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备案制两中方式。行政许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办理时必须给予纳税人一套规定的法律文书。因此,应用电子签名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对于备案性质的办理事项,则完全可以应用电子签名,纳税人只需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备案就可结束。具有电子签名的备案材料就可以存档备查。
四、 电子签名法在税源监控中的应用
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必将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在网上签定合同,所有合同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合同,而是只储存与计算机中的电子合同,这必将给税源监控带来新的课题。同时,电子交易必须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这就给我们提供了税源监控的新思路:我们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然后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安装数据记录“黑盒”,实时记录交易的情况,定期将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来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
五、 电子签名法在税务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现在的税务档案全部是纸质档案,包括税务登记、变更、申报、涉税审批、行政许可、检查等各类档案。档案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档案的整理费时费力,档案的储存占地大、成本高,档案的查阅也极其不方便。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使得大量的纸质档案可以变为电子档案,这将给档案的管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1、电子档案的整理和存储非常方便。电子档案的整理可以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纳税人在网上办理涉税事宜时,计算机可以同时将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储存起来。另外,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的存储只占用计算机的硬盘空间,而无需占用任何的物理空间,可以节约大量的档案库存成本。
2、电子化的档案查阅起来非常方便。计算机系统可以存储庞大的数据,而且查询速度还能非常快。在调阅档案时,只需输入档案的查询条件,就可以快速地查到所需的档案,并且可以在网上阅读。
六、电子签名法在纳税服务中的应用
有了电子签名法后,纳税人要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和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网上提交的资料也能记录并保存下来。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
1、 提供更多项目的网上税务登记变更服务。例如原来担心纳税人在网上随意变更银行信息导致税款划缴出现问题,就要求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所变更银行帐号信息。现在就完全可以放到网上了,因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纳税人恶意变更信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网上预约服务:为了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签名办理纳税事宜,可以对使用电子签名的纳税人提供网上预约服务。如:预约税务咨询、预约购买发票等。
3、 网上在线咨询。为了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签名办理纳税事宜,可以对使用电子签名的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
七、 子签名法应用于税收征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签名毕竟是一种新鲜事物,电子签名法也只是刚刚颁布实施,要让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接受电子签名的办事方式肯定也有一个逐渐的过程。将电子签名法应用于税务工作中也只是一种探索,我们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1、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原则。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是否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需要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可以看出,在将电子签名法应用于税收征管中时,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事先签定协议,双方共同约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并共同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2、 电子签名数据的保存问题。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保存要求,必须保证所保存的电子数据“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数据,必须在数据的保存、迁移过程中,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能识别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必须是电子签名和原始数据捆绑在一起的数据,而不是拆离后的某一部分数据。我们在读取纳税人提交的数据,存入数据库的同时,还要将带有数据签名的数据包原封不动地记录于档案数据库中,以备保存和查询,否则保存的数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不同认证方式的协作问题。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的方式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的数据。另外,规定只要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都可以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这就必能导致不同的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技术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税务、工商、银行或其他政府部门都完全可能会采用不同认证机构的认证服务,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与银行等社会紧密联系部门之间的协同业务存在非常大的障碍。而大部门企业要与各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如果不同政府部门采用不同的认证产品,就会导致一个企业必须拥有数个签名认证,这势必会增加企业的数字签名成本,也会给企业的办事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我们建议在数字签名使用的初期,可以由政府部门来统一采购数字签名产品,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加强各政府部门的协同认证,推进数字签名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另外,也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数字签名产品的技术标准,协调不同认证方式或不同认证产品之间的兼容和衔接问题。
4、 电子税票问题。纳税人采用税银库联网方式缴税后,不论是税务机关、纳税人还是银行都没有必要再按一税一票的方式打印税票。对于这种报税方式,可以专门设计一种税票,在一张税票上记录该企业某月税款缴税情况,只需要记录分税种的缴税金额,而无需记录具体的记税金额、税目、税率等详细信息,因为这些具体的信息完全可以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库中记录。
5、 税务档案的安全管理问题。实行电子签名后,取消了纸质材料,电子数据就成了唯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档案,电子数据的妥善保存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数据的妥善保存、安全备份、授权查阅等方面必须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6、 逐步推广过程中的制度衔接问题。电子签名是一种新鲜事物,要让税务局和纳税人接受肯定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另外,象现在的申报一样,不管Internet技术如何普及,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总是并存的。电子签名推广过程中,必定有一些企业采用电子签名,有一些企业还是报送纸质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肯定是并存的,我们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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